2006年8月1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孙子存款奶奶保管合理不合法
吴秀丽 白国军

  杨某的父亲在工作中不幸发生意外,共获得12万元的赔偿金。亲友在协商之后决定,奶奶刘某替孙子保管其分得的3.5万元赔偿金。过了一段时间,孙子杨某却不愿让奶奶继续保管自己的钱,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孙子将奶奶告到了法院。
  日前,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被告刘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将其代为原告杨某保管的存入银行的3.5万元赔偿金返还给原告杨某,由其法定代理人杨某的母亲张某保管。

  原告:奶奶应返还赔偿金
  原告杨某是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人,2005年5月20日,杨某的父亲在连山区钢屯镇打工时因故身亡,获赔偿金12万元。经家庭成员和亲友协商,口头达成协议:杨某的母亲张某、奶奶刘某各分得2万元,去除办理丧事费用1万元,剩余7万元归杨某所有,由母亲、奶奶各负责保管3.5万元,存入银行。事隔半年后,杨某不愿再让奶奶保管这笔钱,便向奶奶索要,却遭到奶奶的拒绝。
  原告杨某的母亲张某作为杨某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诉称,杨某不愿让奶奶保管这笔赔偿金,所以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3.5万元赔偿金。

  被告:协商结果不能随意改
  被告刘某在法庭上辩称,属于原告杨某的赔偿金3.5万元当时是由家庭成员及亲友协商、双方同意保管的,并已存入银行。既然是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就不应随意更改,何况原告杨某还是未成年人,所以他的财产应按照协商的结果进行保管。她无心占用这笔财产,等原告长大成人之后自然会交给原告,现在交给原告母亲她不放心,不同意返还。
  刘某还称,杨某作为自己的孙子,又是杨家的成员之一,虽其父已经身亡,但是杨某并不能因此脱离与杨家的关系,杨家仍对其有监护、教育的责任,所以由她和原告的母亲分别保管这笔赔偿金是最合适的。

  法院:应由法定监护人保管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原告杨某的法定代理人、亦是原告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原告父亲因工死亡后虽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保管3.5万元赔偿金,但该赔偿金的所有权仍属于原告。原告年幼、无民事行为能力,他的财产应当由他的法定代理人监管,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愿意继续代为保管赔偿金虽在情理之中,但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